谢先生在购置新居后,发现自家卫生间的窗户安装的透明玻璃,为此,他将房产商告上法庭,要求更换成磨砂玻璃。近日,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赔偿谢先生玻璃更换修复费用350元。
2007年5月,谢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谢先生以61.5万元购买某小区的房屋一套。2008年,谢先生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。2008年年底,谢先生准备对新房进行装修。在装修的过程中,他发现卫生间的玻璃居然是透明的。谢先生想这还了得,自己上厕所,洗澡不是尽收他人眼底,被别人看光了。于是,他就和物业联系,但物业表示这事跟他们无关,应该是开发商的问题。为此,谢先生找到开发商,要求他们将浴室的玻璃改成磨砂的,但房产商对谢先生的要求置之不理。气愤之下,谢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房产商某置业公司赔偿玻璃更换修复费用600元。
在庭审中,被告某置业公司认为,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,没有对卫生间的玻璃是透明的还是磨砂的作出约定,所以不同意赔偿。
法院认为,在本案中,虽然合同中只约定窗户应为“高级彩色铝合金双层玻璃窗”,并未对卫生间的窗户玻璃是透明还是磨砂玻璃作出约定,但考虑到日常生活方式和习惯,被告应当将该透明玻璃更换为磨砂玻璃,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